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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2009新規定),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開業滿一年的企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
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服務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
2009年6月1日前已實行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并在原輔導期剩余期限內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管理。對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仍按月辦理轉正認定手續。
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暫認定)的工業企業,預認定期限未滿,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對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跟蹤管理期間重點監控該類企業能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等情況。
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六個月跟蹤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發現問題的次月1日起轉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實行輔導期管理。
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有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行為的。
2009年6月1日前已實行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并在原輔導期剩余期限內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管理。對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仍按月辦理轉正認定手續。